【發燒好康】第五項修練II實踐篇(上):思考、演練與超越哪裡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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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商品訊息描述:

唯有學習型組織能應變突圍!熱門產品
繼《第五項修練》引導觀念之後,
管理大師彼得.聖吉親自指導,
深入剖析學習型組織的實務精華與成功祕訣!

世界瞬息萬變,未來無可測知,應變成經典商品為組織重要的生存能力,而應變的根本之道在於學習。一九九○年,彼得.聖吉以《第五項修練》一書奠定其管理大師的地位,而他所提出的學習型組織觀念,激盪出陣陣迴響,歷久不迭。時至二十多年後的今日,學習型組織仍然是許多管理者嚮往的境界。

《第五項修練》在管理學打開全新視野,掀起全球的學習革命。從荷蘭、新加坡政府,到AT人氣商品&T、英代爾、福特汽車等頂尖企業,都紛紛奉行五項修練,期盼能脫胎換骨,再創高峰。但是,閱讀《第五項修練》的讀者在撫頁嘆服驚豔之餘,對於如何落實這些觀念,達成組織的實質轉化,往往有許多疑惑。聖吉與工作伙伴著述這本《第五項修練II實踐篇》,就是為了解答這些疑惑,如:

.我們如何著手建立學習型組織?
.如何找到自己的願景?
.如何打破定見,充分溝通,相互學習?
.團隊學習有那些策略和步驟?

《第五項修練》是「學」的基礎,著重於理念的闡釋與觀念的突破;《第五項修練II實踐篇》則是「習」的指南,聚焦於能力的培養,講求觀念的具體實踐。為了幫助組織「學」而時「習」之,本書集合六十七位作者的集體智慧結晶,講述豐富精采的案例,以描繪各種方法、工具和方針,提升組織學習能力。本書分為兩冊:《思考、演練與超越》以及《共創學習新經驗》,內容緊扣《第五項修練》,新上市分別就自我超越、心智模式、共同願景、團隊學習提出實例演練,此外,更在五項修練之外提出未來可能發展為學習型組織重要修練的新領域。

要打造學習型組織,「學」與「習」,缺一不可。組織要能吸收觀念進而修練能力,才能猶如鳥展雙翼,自在翱翔。

比價撿便宜作者簡介

彼得.聖吉

MIT史隆商學院領導力與永續經營講座資深講師,MIT組織學習協會(Society for Organizational Learning,SoL)創辦主自我提升必備好書持人。

彼得.聖吉是引領管理思潮的創新者、理論家和作家,聲名享譽全球。一九九○年起,他發表《第五項修練》以及一系列相關著作以來,書中所倡導的「學習型組織」觀念,為管理領域寫下新頁,也在許多企業及非營利機構掀起一波波的學習革命。一九九九年,《企業策略學刊》(The Journal of Business Strategy)封他為過去百年來24位對企業策略最具影響力的人士之一;二○○○年,《金融時報》 (The Financial Times)讚其為全球頂尖管理大師之一;二○○一年,《商業週刊》(BusinessWeek)譽其為全球十大管理大師之一;二○○八年,《華爾街日報》更稱其為二十位最具影響力的企業思想家之一。

彼得.聖吉研究組織領導角色的分散化,以提升員工的生產力,朝向共同的目標邁進,他也關注管理與體制所需的變革,以建構能促進社會、自然和經濟健全發展的永續企業。他致力於闡明人類價值在工作環境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認為組織若要發揮潛能,願景、目的、反思或系統思考都將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他的合作夥伴包括企業、教育界、衛生醫療及政府部門等各領域的領導者。他在全球各地演講、授課,把抽象的系統理論觀念,轉化成深入理解經濟與組織變革的工具,論述也散見多種學術期刊和企業刊物。

著或合著有《第五項修練》、《第五項修練II實踐篇》、《享好禮第五項修練III變革之舞》、《第五項修練IV學習型學校》、《修練的軌跡》、《必要的革命》(皆由天下文化出版)等多部劃時代管理思潮鉅著。

團購熱門產品譯者簡介超值推薦

人氣商品排行榜齊若蘭

資深文字工作者。台大外文系畢業,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新聞碩士。曾任職好時年出版社、天下雜誌、康健雜誌,目前為自由撰稿人及譯者。譯作包括《高成長八國》、《數位革命》、《目標》、《第五項修練II實踐篇》、《必要的革命》、《彼得.杜拉克的管理聖經》、《從A到A+》、《基業長青》、《真希望我20歲就懂的事》等;曾採訪整理《棋局雙贏》、《設計管理的美力競界》並參與與紀錄片《西瓜大王陳文郁》、《趨勢科技張明正》、《與自然對話》企劃撰稿。


商品訊息簡述:

  • 原文作者: Peter M. Senge、Art Kleiner、Charlotte Roberts、Richard Ross、Bryan J. Smith
  • 譯者: 齊若蘭
  • 出版社:天下文化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3/04/30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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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不忍阿嬤獨守山上果園 女中士棄軍種木瓜收入更高 | 雲嘉南 | 地方 | 聯合新聞網
台南市山上區新農人今年31歲張雅柔,原在軍中服務已升到中士,因不忍80歲阿嬤張招治獨守山區農地,4年前放棄升士官長機會選擇退役,先到澳洲農場打工兩年,再返回山上種木瓜也陪伴阿嬤,回鄉兩年管理一千多坪栽種網室木瓜,務農年所得比在軍中薪水還好,她也經營吉田商行粉絲專頁,擁有不少粉絲,並協助其他農民行銷農產品,獲抗漲限定折扣價台南市長黃偉哲頒發傑年農民表揚。張雅柔老家在台南市山上區山區內,因謀生不易,父親很早就帶著一家五口搬到台南市區,山上的阿公禮物送禮在60多歲就過世,獨留阿嬤張招治在山區守護農地,張雅柔國中畢業後就讀士官學校,在軍網路人氣產品top10人氣產品中任職時,每當回到山上探望阿嬤,最懷念的滋味就是吃阿嬤親自種植的芒果、木瓜等水果,每當看到80歲阿嬤,得親自採收芒果,並騎機車載到幾十公里遠的大內市場去叫賣,就很不捨,經常暗中流淚。. } }); } 張雅柔4年前已升至中士,她放棄升士官長的機會決定退役,先到澳洲打工遊學2年,發現當地水送禮推薦果都很難吃,但水果價格卻很穩定,更加懷念故鄉阿嬤甜美的芒果和木瓜,回國後決定當一名新農人,跟著舅舅學種台農二號紅肉木瓜,2年來,只有心愛的守護犬「保鑣」陪伴,皮膚也曬成黑木炭,但她怡然自得,還下定決心要種出最完美的紅肉木瓜與消費者分享。張雅柔說,目前管理一千多坪的網室木瓜園,總共栽了500多株的木瓜,在山上區農會、台南農業改良場和專門研究有機栽培農夫前輩的指導下,儘量使酵素和天然肥料,朝無毒水果栽種的方向努力,目前生產的旺季,每周都可採收數千公斤,年所得比她在軍中服務的薪水還高,而且還有進步空間。31歲女中士張雅柔(右)4年前放棄升士官長選擇退役,返回台南山上區種木瓜並陪伴80歲阿嬤。記者吳淑玲/翻攝 分享 facebook


 演藝生態轉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審慎簽定演藝契約


文 / 陳志銘

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綜藝及戲劇方面又面臨陸、韓劇夾殺之下,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才藝出線,可說是難上加難,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倘在出線之後,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甚至對簿公堂,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卻差點餓死路邊,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且因為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妳)、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對等,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

第一,身為明日之星的你(妳)被挖掘了以後,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製、戲劇演出及廣告商演代言等),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演藝經紀契約」,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因為你(妳)只是一位rookie,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大概會有下列幾項: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二)經紀公司抽成、佣金問題。
(三)競業禁止(非經經紀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
(四)著作權歸屬約定。
(五)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
(六)形象維護(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
(七)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
(八)違約金約定。
(九)演藝經紀契約轉讓、讓渡約定(可否單方面,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
(十)續約時,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

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首先,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為何人。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甲方為OO經紀公司,乙方為OOO藝人),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二來因為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人多口雜,人少則好談,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才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所以,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

接著,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發張EP,試人氣水溫),多則10年也有。契約存續期間短,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規劃;契約存續期間過長,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會認為綁手綁腳,不利於解約,另尋東家。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考量唱片製作周期(要出幾張)、戲劇(要拍幾齣)的屬性不同、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再者,如尚有兵役、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為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而時間無法併用時,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

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因為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甚至是星馬地區,亦應一併檢視考量,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

再來,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並徵得同意,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通常會有爭議,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

待續。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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